营改增后农民工工资费用的涉税管理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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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25 16:28 一、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的人工费成本分析1.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 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 总包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1)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2)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达到双赢。故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可以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二、建筑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农民工,多处受限 1、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工费成本分析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2、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原因如下: 第一,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第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若是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超过10%,是不合法的。 第三,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将人工费外包给建筑劳务公司更省成本。 三、建筑(劳务)公司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合同签订技巧 第一,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的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第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1)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3)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四、总承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的合同签订技巧 1、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 (1)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2)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制度。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2、涉税风险分析 由于建筑总承包企业通过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代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而含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是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开给建筑总承包企业,然后,总承包企业将其代发农民工工资从其支付的分包款中进行抵减。 这就出现了资金流水的金额不票面金额与资金流水金额不相等,即资金流与票流不统一现象。总承包企业将有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3、涉税风险规避的合同签订技巧 为此,总承包企业在与劳务分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专门有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以下几条: (1)农民工工资实行建筑总承包方代发制度。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2)建筑分包企业在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元”,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分包方,分包方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